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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院校的特殊性
录入:sly  来源:本院招生办  时间:2007-8-30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民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员工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以及参加评选等方面与享有本科毕业生颁发盖有主考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人民大学等)及北京市自考试院校盖章的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由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5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习成绩、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这一问题与公办大学没有区别。

招生对象的社会性。学校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广泛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及具有高中毕业同等水平的社会青年,范围性广、社会性强。

教育质量的保障性。实行“教考分离”保障教育质量,这比其他高等学校教育的“教考合一”在教育质量上有更强的保障性,这是民办高校又一突出的特点。

学历文凭的权威性。文凭的含金量高,这种权威性有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地位。

民办学校的运动性。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

自主办学的特色性。民办院校所开设的专业主要是应用型、职业型以及社会教育急需的专业,对学生系统地进行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一培养知识型、创新型、能力型、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

学院按照“宽进严出”和“教考分离”是指:学生的来源上是放宽了录取条件。在毕业的考核上是严格按国家考试计划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部课程授课,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按教育机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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